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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取消物业公司年检制度

             发布日期:[2008-1-4 12:16:00]    共阅次数:

    执行三年多的物业公司资质年检制度已被取消。12月27日,建设部公布修正后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宣布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制度,新的规定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早于2004年颁布,2004年版本的第十七条,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需实行年检的制度。如今,该条被删除。
  
   2004年版本中两个与年检相关的条款也一并取消。原第十八条款规定,如果年检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并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原第二十二条款则主要是对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所做的罚款1万-3万元的规定。
  
   取消年检制度对不少物业公司而言可能是福音。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06年下半年就有177家物业企业因年检不合格被注销。
  
   此外,《办法》也对名称做了修正,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今年8月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其中一条就是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办法》据此做了相应的订正。
  
   据《财经》了解,我国对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企业只能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企业标准更低,仅能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如果企业超级承接业务将受处罚,具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财经》网络版/20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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