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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业委会的成立“扫清障碍”

             发布日期:[2008-2-18 10:32:00]    共阅次数:

    作为社区自治的重要主体,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和有效运转,是实现城乡社区依法自治、建设和谐社区进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而当前北京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缓慢甚至处于停滞状态。
  
    是什么原因阻碍了业委会的组建?民进北京市委在组织专家进行调研后认为:“一方面,物业管理政策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动力机制缺乏设计,另一方面,现实中业主委员会成立步履艰难、成本高昂的示范效应又比比皆是。因此,业委会成立率低下注定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为此,民进北京市委在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提交大会发言,希望正在制定中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能够保证业委会的权益,保证业委会工作积极性的可持续发展。
  
    他们建议,在实施细则中应规定“街道办事处有义务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应明确“配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并依法明确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委会、物业产权人、物业使用人之间的定位和权责边界。此外,他们呼吁建立业主委员会动力与责任相平衡的激励与督导机制,并在条件成熟时,探讨居委会与业委会合署工作机制,建立起两者的协调友好关系,以真正发挥好各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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