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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08-2-27 10:34:00]    共阅次数:

    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今后要从事保安员行业,必须在年龄、品行、学历等方面达到法定条件。
  
  草案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此外,该草案还规定,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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